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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运注意事项

文章出处未知   责任编辑:admin   发布时间:2021-08-27    点击数:   【
退运规定
1、免税退运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124号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七条,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,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,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,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。经海关确认后,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。
2、征税退运进口 免税情况以外的都需要照章征税,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。

退运流程:

买卖双方协商退运-安排订舱-同时准备文件(MSDS/产品鉴定报告等)-货到港口/机场-安排清关-中检-送回工厂/保税仓-复修完毕再次出口

准备文 

1) 原出口报关单证(必须原出口经营单位抬头申报免税退运进口);
2) 货物退回进口报关单证(发票、箱单、申报要素、提单等);
3) 双方退运协议(中英文版,正本,老外签字,中方盖章);
4)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(证明存在质量问题);
5) 国税局出具的《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(未退税)证明》;
6) 退运情况说明,注明质量不符,并且列明质量不符的详细情况;
7) 其他海关认为需提交的资料 如外汇管理类别证明(其实就是外管局企业管理信息查询的截图,证明外汇类别A)。

注意事项:

1.产品信息要与首次出口时一致,合同号/型号规格等;
2.已退税的需在退运时跟税局申请补税;
3.货值不高的建议一般贸易进口交税
4.返修6个月内需再次出口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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