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
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,申领的产地证、发票、证明中涉及台湾时应使用规范称谓。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 允许使用的称谓:
1、“中国台湾”,英译文为:"TAIWAN PROVINCE OF CHINA",或"TAIWAN , CHINA",或"CHINESE TAIWAN";
2、“中国台北”,英译文为:"TAIPEI,CHINA",或"CHINESE TAIPEI";
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,且只能用逗号(,),而不能使用顿号(、)、破折号(—)或斜杠(/)。
二、 不得使用的称谓:
1、“中华民国”,英译文为:REPUBLIC OF CHINA,简称ROC;
2、“中华民国(台湾)”,英译文为:REPUBLIC OF CHINA(TAIWAN),简称ROC(TW);
3、单独使用“台湾”(TAIWAN)或“台北”(TAIPEI)字样;
4、“台北,台湾”英译文为:TAIPEI,TAIWAN;
5、“台湾(或台北)中国”,英译文为:TAIWAN/TAIPEI CHINA;
6、中国—台湾(或台北),英译文为:CHINA—TAIWAN/TAIPEI;
7、中国(台湾或台北),英译文为:CHINA(TAIWAN/TAIPEI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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